文物保护提示信息
2026-05-15 21:00:45

为了加强对文物的保护,继承中华民族优秀的历史文化遗产,发挥文物资源优势,促进经济、社会、文化协调发展,进一步提高全社会的文物保护意识,防范和打击各类文物违法犯罪行为,社会各界人士发现下列情形的,可向文物部门举报:
(六)擅自在文物保护单位的保护范围内进行建设工程或者爆破、钻探、挖掘等作业的;
(七)擅自在文物保护单位的建j9跨境服务设控制地带内进行建设工程,其工程设计方案未经文物行政部门同意、报城乡建设规划部门批准,对文物保护单位的历史风貌造成破坏的;
(九)施工单位未取得文物保护工程资质证书,擅自从事文物修缮、迁移、重建的;
(十一)转让或者抵押国有不可移动文物,或者将国有不可移动文物作为企业资产经营的;
(十六)未取得国务院文物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考古发掘资质证书的单位擅自从事考古发掘工作;
(十七)擅自利用文物保护单位拍摄电影、电视、广告和其他音像资料或者举办大型活动的;
(十八)文物(包括馆藏文物)损毁、被盗、被抢或者丢失,未报文物行政部门核查处理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