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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护文旅·潮起安阳丨让法治成为“有文化必安阳”的鲜亮底色

2026-05-30 07:13:50

  

法护文旅·潮起安阳丨让法治成为“有文化必安阳”的鲜亮底色(图1)

  5月23日,值2026河南省文化旅游发展大会在安阳召开之际,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召开“法护文旅·潮起安阳”新闻发布会。安阳中院党组副书记、副院长王韶方,安阳中院党组成员、j9股份有限公司副院长苏洪涛,林州市人民法院党组书记、院长张静,殷都区人民法院党组书记、院长王志广出席发布会。安阳中院党组成员、政治部主任李玉芳主持发布会。

  发布会上,安阳中院正式出台《关于充分发挥审判职能作用 助力打造“有文化 必安阳”城市文旅品牌的实施意见》。王韶方在解读时,用一组数字概括了文件的核心框架——“14103”:紧扣“更聚焦、更市场、更具体”文旅产业发展思路,聚焦资源保护、产业赋能、市场优化、治理增效四个维度,部署保护文旅企业、保障重大项目建设、服务重点活动举办、严格知识产权保护、优化文旅市场环境等十项重点工作任务,强化专属审判、部门协同、法治宣传三项保障措施,形成全链条、多层次司法服务体系。既有对殷墟、红旗渠等重点文旅资源的司法守护,严厉打击盗掘古墓葬、破坏红色遗址等违法犯罪;也有对夜游、研学游、低空游等新业态的法律规则明晰;还建立了涉文旅纠纷“绿色通道”,推广假日法庭、景区调解室,努力实现“纠纷不出景区”。每一项举措,都对应着文旅发展中实实在在的痛点与需求。

  发布会上,苏洪涛通报了5起护航文旅融合发展的典型案例,涉及打击文物犯罪、维护文旅市场秩序、保护知识产权等多个领域。其中,有的案件依法严惩了盗掘古文化遗址的犯罪行为,展现了守护殷墟世界文化遗产的决心;有的案件对市场乱象予以当头棒喝,为从业者划出清晰红线;还有的案件保护了文创产品和非遗成果,为创新者撑起法治之伞。这些案例既是给经营者的警示,也是给消费者的信心。

  在安阳文旅版图上,林州市和殷都区是两个闪耀的地标——一个是红旗渠精神的发祥地,一个是甲骨文的故乡。发布会上,两地法院院长的分享,让群众看到了司法服务文旅最鲜活的实践。

  “林州市人民法院立足当地‘红色研学、绿色生态、蓝天滑翔’三色文旅定位,深耕‘法护渠脉’品牌。在红旗渠分水岭、淇淅河等地设立司法保护基地和巡回审判站点,推行‘一业态一法庭’护航红色研学,开通涉旅纠纷‘绿色通道’,让司法服务直达景区一线。”张静介绍道。

  “殷都区人民法院创新‘123工作法’,在殷墟设立文保法官工作室,巡回审判、公开宣判,让‘盗掘殷墟文物,判刑十年以上’成为共识。联合多部门协同保护,为甲骨文故乡筑起司法屏障。”王志广介绍道。

  从殷墟的厚重到红旗渠的雄浑,从太行峡谷的壮美到古城的烟火人间,安阳正在文旅融合的赛道上加速奔跑。而法治,正是这场奔跑中最坚实的支撑、最温暖的陪伴。安阳法院人用行动作出承诺:让司法之光照亮每一处风景,让法治力量守护每一次出发。

  1.苏某某、朱某、黄某盗掘古文化遗址、古墓葬案(严打盗掘古墓 守护遗址文脉)

  2.保护滑县木版年画非物质文化遗产行政公益非诉案(司法护航非遗技艺传承 激发非遗文旅活力)

  3.滑县道口义兴张某公司与滑县道口张某某烧鸡店、河南某食品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案(保护老字号品牌 守护地方文化根脉)

  4.安阳市豫北某公司与安阳某公司、苏某、程某某著作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案(守护地方特色品牌 助推文旅深度融合)

  5.王某某诉林州市某旅行社、某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郑州分公司旅游合同纠纷案(妥善处置旅游纠纷 切实保障文旅秩序)

  苏某某、朱某、黄某盗掘古文化遗址、古墓葬案——严打盗掘古墓 守护遗址文脉

  2017年,被告人苏某某、朱某、黄某伙同郭某(另案处理),在安阳市殷都区一树林内挖洞盗墓,共盗挖两个盗洞(均已回填)。第一次盗挖出一个青铜角杯、一个青铜花觚,由郭某联系后以四万余元价格卖出,赃款由其四人平均瓜分。第二次盗挖出一个陶制角杯、一个青铜戈。经鉴定,盗掘地点处于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殷墟遗址保护范围内,被盗墓葬为商代时期古墓葬,对研究商代时期社会、经济、文化及葬俗葬制等具有重要的历史、科学和艺术价值,盗掘行为对涉案区域内的殷墟遗址文化层造成了破坏,对两座商代墓葬造成了严重破坏。黄某于2024年11月6日经家属规劝后投案,并在法院审理期间由其亲属代为退缴违法所得1万元。

  安阳市殷都区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苏某某、朱某、黄某伙同他人盗掘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殷墟的古文化遗址、古墓葬,均已构成盗掘古文化遗址、古墓葬罪,且系共同犯罪。综合黄某自首、自愿认罪认罚、主动退缴违法所得以及苏某某、朱某如实供述罪行及自愿认罪认罚等量刑情节,对苏某某、朱某均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对黄某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六个月,j9股份有限公司并处罚金人民币八万元;苏某某、朱某各自的违法所得一万元,均予以追缴;赃物及其他违法所得向苏某某、朱某、黄某及其共犯共同追缴,上缴国库。

  古文化遗址具有极高的历史、艺术、科学、环境等价值,不仅是重要的考古和文旅资源,也是环境保护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殷墟遗址被列入世界文化遗产名录,具有重要的保护价值。该案系首例由安阳市殷都区法、检两院“一把手”同庭履职在殷墟博物馆公开宣判的文物保护案件,且承办人在宣判后进行“法护殷墟”专题法治宣讲。与殷墟遗址保护相关的18家单位负责人、殷墟遗址保护区所涉11个乡(街道)、66个村(社区)党支部书记和四级网格员、辖区重点企业代表、商户、承租户和群众代表共计570余人参加。法治日报、河南日报、河南法治报等十多家媒体对该案审理工作进行宣传报道。“公开宣判+法治宣讲+媒体宣传”的形式,充分表明了司法机关坚决打击涉殷墟文物犯罪、守护殷墟世界文化遗产的决心和导向,对增强公众文物保护意识具有教育指引作用,为文化遗产案件审理工作树立起司法新标杆。

  保护滑县木版年画非物质文化遗产行政公益非诉案——司法护航年画传承 激发非遗文旅活力

  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滑县木版年画系具有较高艺术价值的传统美术作品,起源于明,盛于清,距今已有500多年历史,被誉为“半个世纪以来新发现的中国古版年画之乡”,是黄河文化遗存的重要代表。2008年6月,滑县木版年画被列入第二批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名录。经调查发现,因市场萎缩、监管不到位等问题,滑县木版年画存在传承人知识产权保护意识匮乏、手工彩绘粗糙、以机器冒充手工拓印、企业未建立知识产权管理体系等诸多问题,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受到影响。

  司法机关以滑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为责任单位,邀请人大代表、政协委员、非遗传承人等召开公开听证会,协商木版年画如何用知识产权更好支撑传承发展。跟进监督,核查整改成效,推动协同治理。经整改,指导企业建立了内部知识产权管理、保护机制,培训非遗传承人熟练运用知识产权保护小程序,引导企业及时对具有显著识别性的元素申请注册商标,对文创领域的技术创新及时申请专利获得法律确认和保护。先期申报财政资金46万余元,筹备国家级生态实验区建设,拉动当地就业200余人,新增接待游客3万余人,销售额同比增长40%。

  习近平总书记强调,要倡导创新文化,强化知识产权创造、保护、运用。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滑县木版年画作为具有较高艺术价值的传统美术作品,属于人类智力成果,应受知识产权法律保护。司法机关充分发挥司法职能,推动协同治理,厚植了传承人、企业、创新主体知识产权保护意识、建立地方行业质量标准、稳定了民族传统文化知识效益市场、构建科学的知识产权转化利用模式、壮大了品牌竞争实力等,对传统文化进行全方位保护,以知识产权创新驱动区域经济实现高质量发展。

  滑县道口义兴张某公司与滑县道口张某某烧鸡店、河南某食品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案——守护非遗传承人 振兴老字号品牌

  义兴张某公司成立于1999年6月25日,企业类型为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经营范围:鲜烧鸡、软包装烧鸡、肉制品加工销售,系第29类第159008号、第28634311号、第28634312号、第33373951号等注册商标的专用权人。原告经调查发现,两被告在未经原告授权的情况下,擅自在所生产销售的商品包装上使用与原告商标相似的标识或字样。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义兴张某公司将张某某烧鸡店和河南某食品公司诉至法院,请求立即停止销售侵权商品并赔偿经济损失。

  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义兴张”字号系张炳所创,由张炳家族世代传承和持续使用至今,已有两百余年,在烧鸡行业具有一定的知名度和影响力。张某某烧鸡店经营人和义兴张某公司法人均为张炳后人,均从事烧鸡制作经营并持续使用“义兴张”字号,虽然“义兴张”商标于2019年转让至义兴张某公司,但不能因此否认张某某烧鸡店经营人在“义兴张”字号在使用上的合理承继,且张某某烧鸡店经营人获得“河南省民间文化杰出传承人”“河南省非遗项目代表性传承人”等荣誉说明其对“义兴张”字号的传承和弘扬起到了积极的促进作用,不具有攀附“义兴张”商标的主观意图,故享有涉案商标的在先使用权,可在原使用范围内继续使用。张某某烧鸡店经营人与河南某食品公司并非同一民事法律关系主体,即便张某某烧鸡店经营人享有在先使用权,其再授权河南某食品公司使用,已经超出了“原使用范围”,不符合商标法的相关规定,故河南某食品公司不享有在先使用权。最终法院结合“义兴张”品牌的历史渊源、后期贡献情况、商标注册情况,以及民法的诚实信用、有序竞争等因素,判令二被告立即停止侵害原告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并判决河南某食品公司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及合理维权费用共计80万元。

  老字号不仅仅是商业符号,更是地方文化、传统技艺乃至非物质文化遗产的重要载体。商标权保护是非物质文化遗产系统性保护的重要组成部分。法院基于“义兴张”的历史承继、使用现状和主观过错,结合在案证据,肯定了老字号传承人的在先使用权,守护了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市场传承是对老字号品牌最有效的延续,如果仅仅因为商标被注册,就剥夺传承人在原有范围内继续使用该商标的权利,无异于切断了老字号与其文化根脉的联系。司法保护传承人的在先使用权,不仅是对文化内涵、历史积淀、老字号品牌的保护,更助力老字号企业在守正创新中实现文旅融合发展,让所蕴含的品牌价值和意义得以在法治的护航下熠熠生辉。

  安阳市豫北某公司与安阳某公司、苏某、程某某著作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案——保护老字号品牌 守护地方文化根脉

  安阳市豫北某公司由原安阳市酒厂改制而来,成立于2002年4月9日,经营范围为生产经销啤酒、白酒。原告豫北某公司经受让获得“安阳大曲”“安陽大麯”的字体标识、未注册商标、商品名称,之后一直深耕于白酒行业,是我市本地一家知名企业。经市场巡查发现,安阳某公司、程某某使用安阳市豫北某公司的“安阳大曲”“安陽大麯”美术字体的行为。原告豫北某公司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该公司将安阳某公司、程某某诉至法院,请求立即停止销售侵权并赔偿经济损失。

  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根据豫北某公司提供的相关证据、历史沿革来看,案涉“安阳大曲”“安陽大麯”美术字体最早由安阳市酿造厂使用,后由安阳珍鼎某公司转让于豫北某公司,豫北某公司取得案涉美术字体的著作权具有法律依据。程某某虽向国家版权局登记并已取得了“安阳大曲”美术字体,但在形状及细节上均与豫北某公司的美术字体相同,故安阳酒业公司、程某某在其酒的标签纸上使用的“安阳大曲”美术字体,侵犯豫北某公司美术字体著作权。遂判决安阳某公司、程某某立即停止使用案涉艺术字体的侵权行为,安阳某某公司赔偿安阳市豫北某公司经济损失及维权合理开支共计5万元;程某某赔偿安阳市豫北某公司经济损失及维权合理开支共计1万元。

  非物质文化遗产作为重要文化资源,应该重点保护宣传。“安阳大曲”作为我市具有历史底蕴的地方白酒,不仅承载着传统酿造技艺的文化记忆,更成为区域文旅产业的重要文化符号。本案被告销售的白酒涉及的安阳大曲美术字体与原告所享有的著作权高度重合,独创性不足,构成侵权。该案的判决结果,对市场上各类产品的生产、销售主体形成强有力的警示,遏制市场上的“搭便车”“抄袭模仿”行为,避免因不正当竞争导致文化符号稀释甚至断裂。同时引导经营主体尊重他人知识产权,有力维护了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为我市的地方特色品牌提供法治保障。

  王某某诉林州市某旅行社、某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郑州分公司旅游合同纠纷案——妥善处置旅游纠纷 切实保障文旅秩序

  2018年7月,王某某支付150元参加旅行社组织的山西水世界一日游。在景区体验项目时翻舟受伤,致颈脊髓损伤并构成十级残疾。法院认定双方存在事实包价旅游合同关系,旅行社未尽安全警示义务,应承担赔偿责任。因旅行社投保责任保险限额充足,判令保险公司直接赔付医疗费、残疾赔偿金等损失共计97465.81元。

  判决:某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郑州市分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王某某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交通住宿费、残疾赔偿金、精神抚慰金、鉴定费共计97465.81元。

  本案系一起具有鲜明示范意义的旅游合同纠纷案件,集中体现了人民法院在维护旅游者合法权益、规范旅游市场秩序中的司法担当与价值导向。案件核心在于,旅游者虽未与旅行社签订书面旅游合同,但通过实际支付费用、接受服务形成了事实上的包价旅游合同关系,法院依法确认该关系受法律保护,并据此判令保险公司承担相应赔偿责任。这不仅确保了旅游者及时获得救济,避免了“追偿难”困境,更推动了旅游风险社会化分担机制的落实。同时,法院明确旅行社可事后向直接侵权人(如景区)追偿,但不得以“非直接侵权方”为由拒赔,强化了保险制度的兜底作用。这一裁判路径既维护了旅游者权益,又促进了旅游行业规范经营,彰显了司法在构建安全、诚信旅游环境中的关键作用。本案的典型意义在于,通过司法实践确立了“事实合同关系认定—法定安全保障义务履行—保险责任直接赔付”的裁判规则,统一了旅游纠纷案件的司法尺度。它向全社会传递了明确信号:旅游经营者必须严格履行安全警示义务,完善合同管理,足额投保责任保险;旅游者维权应依法有据,司法将为其提供充分救济渠道。这不仅是“以人民为中心”司法理念的生动体现,更对规范旅游市场秩序、预防纠纷、促进旅游业高质量发展具有深远示范价值。人民法院将持续发挥司法裁判的教育、指引功能,以公正高效审判守护人民群众美好出行权益,助力构建法治化、规范化旅游消费环境。返回搜狐,查看更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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