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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质遗迹保护项目实施与管理

2026-06-20 04:40:21

  

地质遗迹保护项目实施与管理(图1)

  对可能遭受地质灾害(如滑坡、崩塌、泥石流等)或其他地质作用威胁的地质遗迹点进行保护工程建设(如加固工程、防灾工程、设立防护栏、网、棚等)

  是指在本区已经暴露的古生物化石实施抢救性发掘和地质遗迹标本收集以及用于标本保护、展示的实施建设和布展工程

  国土资源部办公厅印发《全国地质遗迹保护工程实施方案》(国土资厅函[2012]1170号)

  《巴中市地质遗迹保护项目实施和资金管理暂行办法》(巴国土资发[2015]8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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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按照巴国土资发[2015]83号文件规定,全市的地质遗迹保护项目申报原则上由项目所在地县(区)国土资源(分)局负责组织编制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以文件方式报市地质公园管理局初审。

  地质遗迹保护项目经市地质公园管理局初审后,报市国土资源局审核,然后由市国土资源局、市财政局联合上报逐级争取。

  县区国土部门或地质公园管理局(以下简称项目业主)编制地质遗迹保护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可委托具地质类勘查乙级及以上地质遗迹调查评价单位编制

  市国土资源局、市财政局联合审查后上报省国土资源厅审核后,下达项目资金文件和项目任务书

  项目业主编制地质遗迹保护项目可行性实施方案(委托具地质类勘查乙级(含)以上地质遗迹调查评价单位编制

  市国土资源局、市财政局联合审查后上报省国土资源厅审核后,上报国土资源部、财政部审查后,下达项目补助资金

  项目业主根据市国土资源局下达的资金文件和项目任务书,按照规定程序确定勘察、勘查或勘测单位编制内容。

  *注:地质遗迹保护建设工程项目承担单位必须具有地质灾害防治工程勘察乙级以上资质

  项目业主根据勘察或勘查单位提供的技术成果,再按照规定程序确定具有地质灾害防治工程设计乙级以上资质单位编制项目实施方案。

  编报的中央和省级地质遗迹保护项目实施方案报市国土资源局、市财政局初审后,上报省国土资源厅组织专家审核。

  *注:勘察(勘查)或设计单位一般在市局组建的地质灾害工程设计、治理库中抽取,其作业单位费用超出20万元以上、50万以内的,通过比选方式确定作业单位,50万元以上的通过招标方式确定作业单位。

  项目业主根据设计单位提供的设计方案和施工设计图纸,直接委托具有建设工程造价咨询资质的单位编制工程量清单。

  *注:项目实施方案必须符合国家和省级规定的地质遗迹保护范围和要求,设计内容包括项目说明书、设计图集及效果图和项目概预算等。

  项目业主根据财政部门的财政评审价格,按照50-200万元以内的采取比选,200万元以上的采取公开招标拟定项目比选或招标方案,比选或招标方案报市国土资源局核准后,方可开展比选或招标工作。

  承担国家、省级地质遗迹保护建设工程项目的施工单位必须具有地质灾害防治工程施工乙级(含)以上资质;

  承担国家、省级地质遗迹调查工程项目的施工单位必须具有地质类勘查乙级(含)以上资质;

  承担国家、省级地质遗迹科普宣传工程和地质遗迹标本购置及展示工程的项目承担单位必须有相应的高级专业技术人员。

  参照省建设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招标代理机构管理规范招标代理行为的意见》(川建招标发[2009]270号)

  项目业主在编制比选或招标方案的同时,按照工程监理费用金额,通过招投标(比选)或在市局监理库中随机抽取方式确定监理单位。

  监理单位要严格履行监理合同,依照法律、法规、标准和技术规范进行施工监理,对工程项目承担监理责任,对项目业主全权负责。

  项目业主按照经市国土资源局批准的招标或比选方案按照规定报请省、市、县公共资源交易服务中心实施招标或比选工作。

  项目业主按照评标委员会推荐的中标候选人名单,在公示无异议后及时确定施工单位,并签订施工合同。

  施工单位进场施工前,项目业主必须组织设计单位、监理单位、勘察或勘查单位的主要技术人员开展技术交底活动。

  项目业主单位要严格按照经批准的项目实施方案组织项目实施,委派认真负责、业务精湛的人员常驻施工现场。

  施工单位必须严格按照经批准的实施方案和项目合同组织施工,不得将承包的项目工程转包或分包。施工过程中,必须严格执行国家有关规程规范和技术标准,确保工程质量。

  根据《国家级地质遗迹保护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文件要求,地质遗迹保护项目经费一经下达,原则上不做调整;

  确因工程施工量变化需要调整预算的,须由省级财政、国土资源部门批准,对于调整的预算,由地方财政自行解决;对于项目地点、施工工期变更的,须由省级国土资源、财政部门审核后报国土资源部、财政部批准。

  在施工过程中,确因施工图设计差、错、漏等设计明显不合理以及财政评审过程中漏项等原因,必须对已经审核通过的施工图设计工作进行变更申请、修改、审批、管理等行为参照《四川省地震灾区地质灾害治理工程项目施工图设计变更工作管理暂行办法》执行。

  在实施地质遗迹项目过程中,发现施工图设计差、错、漏等设计明显不合理以及财政评审过程中漏项等原因,若依照原施工图设计不能满足或部分不能满足地质遗迹保护项目设计目标或预期效果的,应本着技术安全、控制投资的原则,遵循动态设计、优化设计的理念,及时进行工程设计变更,以确保治理工程能够达到预期治理效果。

  主要指对原施工图设计工程范围、工程平面布置、工程类型与结构型式、结构尺寸的调整。原施工图设计涉及的措施费、临时工程费、独立费用、基本预备费等内容不纳入施工图设计变更范畴。

  不可分割的单体工程为一基本变更项目;同一单体工程涉及不同变更内容的必须纳入一次性变更项目,不得拆分为多个变更项目。

  是指对批复的施工图设计的技术方案进行重大设计修改行为和对核定投资的较大调整。同时具备下列技术方案变更情形之一和工程投资变更情况的属于Ⅰ类设计变更。

  工程类型、结构和数量的调整:在施工过程中,因地质或地理条件或环境条件变化而引起的地质遗迹保护工程项目主体结构或尺寸的调整,且超过或减少原设计工况受力条件或位置调整的,对工程结构的安全性需要重新复核论证的;

  工程防护范围的调整:因地质遗迹保护工程项目对象的变化而引起的工程防护范围的调整。

  工程内容的调整:因施工设计错、漏或财政评审过程中漏项或不可抗力等原因引起的工程内容的调整。

  一个变更项目增减经费比例大于经财政部门核定的工程预算建安工程费的10%(含10%)或增减费用大于30万元(含30万元)的。

  是指除Ⅰ类设计变更之外对批复的施工图设计工程进行局部轻微的设计修改行为或工程投资增减额度较小的。

  技术方案变更情形符合Ⅰ类设计变更条件,且一个变更项目增减经费比例小于经财政部门核定的治理工程预算建安工程费的10%或增减费用小于30万元的。

  施工、设计、勘查单位可向监理单位提出设计变更的合理化建议,经监理单位审查属实后报项目业主单位审查;监理单位也可直接向项目业主提出设计变更的合理化建议;

  项目业主单位依照施工合同约定对设计变更的建议及理由进行认真审查核实,确定变更类型。必要时应邀请有关专家对变更类型进行鉴定;

  项目业主单位经审查论证确认属Ⅰ类设计变更的,须向巴中市国土资源局报批,并提交设计变更申请书。

  根据需要,由市国土资源局邀请专家进行现场踏勘,勘查、设计、施工、监理单位参加,并形成工程设计变更方案会商意,经局长办公会议集体决策后报请省国土资源厅审核同意后执行。

  设计变更文件分为设计变更通知单和施工图设计变更报告,原则上由该项目原施工图设计单位负责编制和提交。其中,Ⅰ类和Ⅱ类设计变更应提交施工图设计变更报告和设计变更通知单。

  施工图设计变更报告应符合国家现行地质遗迹保护有关技术规范的要求,满足工程质量和使用功能的要求。

  施工图设计变更报告由设计变更说明、施工图、预算书、计算书四部分组成。其中,设计变更说明应重点阐明:设计变更理由、范围、依据和标准,设计变更方案对原设计反感的调整情况、治理工程预期效果等。设计变更预算书应提交工程变更、工程费用增减对照表,明确预算编制依据和定额标准。

  设计变更通知单主要内容应包括:设计变更理由、设计变更依据;设计变更主要内容说明(工程布置、类型及结构、增减工程量、预算单价等);设计变更施工图。

  施工图设计变更预算编制单价的执行。施工合同中已有适用于变更工程的价格,按施工合同已有的价格(中标人的中标单价)确定;施工合同中只有类似于变更工程的价格,可以参照类似价格(中标人的中标单价)确定;施工合同中没有适用或类似于变更工程的价格重新报送地方财政评审或依照施工合同约定确定。

  增加费用的施工图设计变更报告经技术审查通过后,其预算书由当地财政部门按有关规定审核后,作为调整工程施工合同费用的依据。

  因设计变更发生的建筑安装工程费、监理费等费用的增减变化,按照原施工合同、监理合同约定执行。新增征地拆迁费按财评部门核算金额执行。建设单位管理费等各类规费以项目竣工决算的建筑安装工程费为基数进行调整。

  因勘查、设计单位责任造成非正常变更而增加的补充勘查费、施工图设计费分别由勘查、设计单位承担。相关责任单位还应对因自身责任造成的治理施工责任承担一切后果。

  因正常设计变更,超过财政部门核定预算控制金额的项目资金,可在本项目基本预备费、招标节余费、预备费中统筹调剂解决;不足部分由由同级财政安排。因勘查、设计单位责任造成非正常变更而增加的补充勘查费、施工图设计费分别由勘查、设计单位承担。相关责任单位还应对因自身责任造成的治理施工责任承担一切后。

  经过审查批准的设计变更,其调整的费用变化纳入项目决算;未经批准的设计变更,其费用变化不得进入项目决算。

  因正常设计变更,超过财政部门核定预算控制金额的项目资金,可在本项目基本预备费、招标节余费、预备费中统筹调剂解决;不足部分由由同级财政安排。因勘查、设计单位责任造成非正常变更而增加的补充勘查费、施工图设计费分别由勘查、设计单位承担。相关责任单位还应对因自身责任造成的治理施工责任承担一切后。

  经过审查批准的设计变更,其调整的费用变化纳入项目决算;未经批准的设计变更,其费用变化不得进入项目决算。

  项目业主单位应加强对变更设计的管理,严格控制不合理的设计变更。项目业主单位应当建立工程项目设计变更管理台帐,定期对设计变更情况进行汇总,每月底将汇总情况报市(州)国土资源局。项目业主单位在竣工验收文件中应客观、全面反映工程设计变更情况。有以下行为之一的,由上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其改正;造成项目安全隐患或损失的,应当承担相应责任:

  监理单位应加强对变更设计申报的审核,严格控制不合理的设计变更。不按审批同意的设计变更执行或擅自签署工程变更、对根据施工地质情况的变化应监督进行变更设计而失察并造成安全隐患或损失的,应当承担监理相关责任。

  勘查设计单位必须加强现场服务,做好施工图设计变更的技术交底工作;鼓励勘查设计单位根据施工揭露的实际地质情况,在确保工程安全的前提下动态优化设计,以免造成工程浪费;因未根据施工地质情况的变化而合理变更设计或擅自变更设计而造成安全隐患或损失的,应当承担勘查设计相关责任。

  施工单位不按照批准的设计变更文件施工的,项目业主单位应通知其改正;造成工程质量不符合设计质量标准的,必须负责返工、修理,并赔偿因此造成的损失;情节严重的,报请主管部门建议降低其资质等级或吊销其资质证书。

  市国土资源局应加强对设计变更工作的监督管理、协调指导,严格控制Ⅰ类设计变更的审批,应当建立工程项目设计变更管理台帐,定期对设计变更情况进行汇总,每月底将所管理的项目设计变更情况汇总后报省国土资源厅备案。审批部门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规定,不按照规定权限、条件和程序审查批准设计变更文件,造成严重后果的,对相关责任人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中央、省级地质遗迹保护项目完成后,项目业主单位应做好验收准备工作,组织设计、施工、监理单位进行工程质量评定和自验。

  项目自验合格后,向市国土资源局、市财政局申请初验,经初验合格后报省国土资源厅终验。

  地质遗迹保护项目由市国土资源局、市财政局组织专家采用室内资料审查与现场实地踏勘相结合的方式进行初验。对初验不合格的项目,项目实施单位必须组织整改,并重新申请竣工验收。

  项目验收后,项目实施单位应做好项目工程档案归档工作。工程档案由负责项目实施的县(区)国土资源(分)局或地质公园管理局归档保存。

  工程验收后,地质公园的地质遗迹保护工程由地质公园管理局和所在地国土资源部门共同维护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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