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瑞安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瑞安市历史文化名城保护管理办法的通知

2026-10-29 12:10: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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瑞安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瑞安市历史文化名城保护管理办法的通知(图1)

  《瑞安市历史文化名城保护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第66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为加强瑞安市历史文化名城的保护、管理、利用与传承,延续历史文脉,彰显“千年古县、实学名邦”的特色价值,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条例》(国务院令第524号)、《浙江省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条例》等法律、法规和《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在城乡建设中加强历史文化保护传承的意见〉》(厅字〔2021〕36号)、《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加强历史建筑保护与利用工作的通知》(建规〔2017〕212号)等相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传统村落)、街区、历史地段以及历史建筑的保护、管理、利用及相关监督管理活动。

  在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传统村落)、街区、历史地段以及历史建筑的保护涉及文物、非物质文化遗产、古树名木、风景名胜区等的,相关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历史文化名城保护工作应当遵循科学规划、严格保护的原则,保持和延续名城的传统格局、历史风貌、山水形胜及社区人文肌理,维护历史文化遗产的真实性、完整性和可持续性。

  坚持党委领导、政府主导、部门联动、多方参与、社会监督的工作格局。市政府统一领导历史文化名城保护工作,将其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建立统筹协调机制,研究解决重大事项。所需保护资金列入本级财政预算。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本辖区内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传统村落)、街区、历史地段保护的日常组织、巡查、协调与宣传引导工作。

  村(居)民委员会应当协助做好相关工作,鼓励通过村规民约、居民公约引导公众参与。

  市政府设立历史文化名城保护委员会,负责统筹协调、指导监督全市历史文化名城保护工作,履行下列职责:

  历史文化名城保护委员会由市政府、相关部门负责人以及有关专家和公众代表组成,建立并完善专家咨询机制和公众参与机制,委员会日常工作由市住建局承担。

  市住建局会同市文化和广电旅游体育局、瑞安安阳中心城区开发建设中心负责名城保护的统筹协调、监督管理和组织实施。

  市发改局、市民政局、市财政局、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商务局、市应急管理局、市综合行政执法局、市消防救援局等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共同做好名城保护的相关工作。

  市政府设立历史文化名城保护专家委员会,由规划、建筑、文物、历史、经济、法律等领域专家组成,为保护规划、重大项目、技术标准等提供评审和咨询意见。

  市政府及有关部门负责加强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传统村落)、街区、历史地段保护的宣传教育,普及保护知识,增强全社会保护意识。

  市政府设立保护专项资金,用于保护规划编制、基础设施和居住环境改善以及历史建筑保护等工作。保护专项资金的来源包括:

  鼓励社会各界、各级组织和个人,以投资、捐赠、认养、志愿服务等形式,参与历史文化名城的保护与利用。

  对在历史文化名城保护工作中作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按照有关规定予以激励。

  建立健全公众参与机制,保障公众的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对历史文化名城保护工作提出建议,对破坏行为进行劝阻、举报。相关部门接到举报后,应当及时受理并组织核查、处理,并向举报人反馈处理结果。

  本市实行历史文化名城保护名录制度。经依法核定、公布或认定的保护对象,应当列入保护名录,并根据普查成果和认定情况实施动态管理。

  保护名录由市住建局会同市文化和广电旅游体育局组织编制,报市政府批准后公布。

  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具有保护价值但尚未列入保护名录的历史文化资源,可以向市住建局或者市文化和广电旅游体育局建议列入保护名录。

  1.名城整体格局与传统风貌,包括“一核、一带、双网、三片区”的市域遗产保护结构;

  3.各级文物保护单位、文物保护点及尚未核定公布为文物保护单位的不可移动文物;

  10.反映历史上各时代、各民族社会制度、社会生产、社会生活的代表性实物;

  12.地名文化遗产,包括千年古县、古镇、古村落、古街巷、著名山川、古桥、古埠头、近现代重要地名等具有重要历史文化价值的地名;

  本办法所称历史建筑,是指经市政府确定公布的具有一定保护价值,能够反映历史风貌和地方特色,未公布为文物保护单位、文物保护点的建筑物、构筑物。

  历史建筑的认定标准、认定程序和公布办法,由市住建局负责制定,报市政府批准后实施。

  经普查、核查、调查评估,初步确认具有保护价值但尚未列入保护名录的建筑物、构筑物、场所等历史文化资源,市住建局应当会同市文化和广电旅游体育局建立潜在保护对象信息档案。

  鼓励所有权人、使用人对具有潜在保护价值的建筑物、构筑物、场所等保持现状。市住建局应当为潜在保护对象的保护修缮提供技术咨询和指导服务。

  保护图则由市住建局组织编制,充分征求专家和公众意见后,报市政府批准后公布。

  市政府依法组织编制并实施瑞安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规划,构建市域、历史城区、名镇、名村(传统村落)、街区、文物古迹等多层次保护框架。保护规划应当符合国土空间总体规划,并作为专项规划纳入国土空间规划体系。

  历史文化名镇、名村(传统村落)、街区的保护规划应当单独编制,与国土空间详细规划相衔接。

  保护规划报送批准前,组织编制机关应当将草案公示,广泛征求有关部门、专家和公众的意见。公示时间不得少于30日。

  经依法批准的保护规划,不得擅自修改;确需修改的,应当按照原审批程序报送审批。

  市住建局应当会同市文化和广电旅游体育局、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对名镇、历史地段、名村(传统村落)、街区以及文物保护单位建设控制地带等涉及历史文化保护的重点区域,组织开展历史文化资源调查评估。

  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在编制和修改国土空间详细规划、拟定土地储备和出让方案时,对涉及前款规定区域的地块,应当征求市住建局、市文化和广电旅游体育局的书面意见。

  经调查评估或征求意见,发现具有保护价值的历史文化资源的,市住建局应当会同市文化和广电旅游体育局依照本办法规定启动保护认定程序。

  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传统村落)、街区、历史地段应当整体保护,保持传统格局、历史风貌和空间尺度,不得改变与其相互依存的自然景观和环境。

  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传统村落)、街区、历史地段以及历史建筑保护范围内的土地利用和建设活动,应当符合保护规划、保护图则的要求,不得损害历史文化遗产的真实性和完整性,不得对其传统格局和历史风貌构成破坏性影响。

  2.历史文化名镇、名村(传统村落)、街区的保护责任人为其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建立历史文化名城保护日常巡查制度,将巡查工作纳入社区网格化管理,明确巡查范围、内容和频次,建立巡查台账。

  巡查中发现违法建设、破坏行为或者安全隐患的,网格责任人应当及时报告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应当自接到报告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报市住建局。

  对历史建筑进行外部修缮装饰、添加设施以及改变历史建筑的结构或者使用性质的,应当编制修缮方案,并按照有关规定报市住建局会同市文化和广电旅游体育局批准。

  历史建筑的所有权人应当按照保护规划和保护图则的要求,负责历史建筑的维护和修缮。国有历史建筑可以约定由使用人负责维护和修缮。

  非国有历史建筑有损毁危险,所有权人应当及时予以维护和修缮。非国有历史建筑所有权人按照保护要求进行维护和修缮的,可以向市政府申请修缮资金补助。补助的具体办法,由市住建局会同市财政局另行制定,报市政府批准后实施。

  3.修建、生产、储存爆炸性、易燃性、放射性、毒害性、腐蚀性物品的工厂、仓库等;

  历史文化名镇、名村(传统村落)、街区应当划定核心保护范围和建设控制地带。

  在核心保护范围内,不得进行新建、扩建活动,新建、扩建必要的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除外。前款规定的必要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的建设,应当依法办理规划、用地等审批手续。

  公路、铁路、高压电力线路、输油管线、燃气干线管道不得穿越核心保护范围;已经建设的,应当按照保护规划逐步迁出。

  在建设控制地带内新建、改建、扩建建筑物、构筑物,应当符合保护规划确定的建设控制要求。

  鼓励历史文化名镇、名村(传统村落)、街区保护范围内与传统格局、历史风貌不协调的既有建筑,按照保护规划进行整治提升。市住建局可根据实际给予技术指导和支持。

  历史文化名镇、名村(传统村落)、街区的消防设施、消防通道应当按照有关技术标准和规范设置,确因保护需要无法满足现行消防技术标准的,由市消防救援局会同市住建局、市文化和广电旅游体育局等部门组织编制防火安全保障方案,经专家论证后报市政府批准实施。

  保护对象管理单位和保护责任人应当针对各类突发情况制定应急处置预案,综合运用物防、人防、技防等手段,提高防灾减灾救灾能力。

  市住建局应当会同市文化和广电旅游体育局,推动建设历史文化名城保护数字化管理平台,集成资源档案、监测预警、项目管理和公众参与功能,提升智慧化管理水平。

  市政府负责定期组织有关部门和专家对历史文化名城的保护情况进行检查与评估。

  检查与评估情况应当向市人大常委会报告,并作为调整保护措施、完善保护规划和追究相关责任的依据。

  鼓励在符合保护要求的前提下,对历史建筑进行活化利用。支持设立博物馆、陈列馆、非遗传习所,开办文化客栈、特色餐饮、创意工作室,开展文化休闲、研学旅游等活动。

  历史建筑的活化利用不得损害其历史风貌和结构安全,不得改变保护规划确定的保护核心要素。

  市商务局、市文化和广电旅游体育局应当制定历史文化街区、传统社区的特色业态引导目录,鼓励发展符合历史氛围的传统商业、文化创意、地方美食等业态。鼓励原住居民在历史文化街区内从事与历史文化保护相关的经营活动。

  利用名城开发旅游资源应当符合保护规划和历史文化名城保护的相关要求,保持其特有的历史风貌。

  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应当会同相关部门,制定历史文化街区、历史城区建设高度分区管控方案,对空间轮廓线和视线通廊进行系统性管控。

  历史文化名城保护应当保障原住居民的合法权益,鼓励其参与并获得合理收益。禁止违背群众意愿,搬空原住居民进行商业性开发。

  市政府及其有关部门负责通过改善居住条件、完善基础设施、提供就业机会等方式,促进社区人口结构平衡与社会网络延续,保持历史文化街区的传统生活形态和文化传承。

  鼓励公共文化组织、民间组织、高等院校、科研机构等运用多种形式整理、研究瑞安历史文化资源。

  鼓励依托永嘉学派思想、南戏文化、木活字印刷术等优秀历史文化资源,挖掘本土文化特质,打造区域文化品牌,开发具有地方特色的文化艺术衍生品等产品。

  市文化和广电旅游体育局应当加强对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传统村落)、街区、历史地段范围内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挖掘、整理和利用工作。

  市文化和广电旅游体育局应当建立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和代表性传承人名录,定期组织开展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普查、记录、整理和存档工作,支持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传承人开展传承、传播活动。

  鼓励金融机构开发适合历史文化名城保护的金融产品和服务。鼓励社会资本通过投资、认养、租赁等方式参与历史建筑的修缮和活化利用。

  市住建局会同市人力社保局负责建立历史建筑修缮传统工匠名录,支持传统建筑技艺的传承和培训,培育传统建筑修缮专业队伍。

  市政府负责定期组织对保护规划及本办法实施情况的监督检查与评估,并向市人大常委会报告。

  市住建局、市文化和广电旅游体育局、市综合行政执法局等部门负责建立联合巡查执法机制,及时发现和制止违法行为。

  涉及历史文化名城保护的行政处罚,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由相关主管部门实施的,由相关主管部门依法实施;已依法划转由市综合行政执法局行使的,由市综合行政执法局依法实施。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名城保护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有权机关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市政府及其有关部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加强与市人民检察院在历史文化保护公益诉讼中的协作配合,依法履行职责,维护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

  因破坏历史文化名城保护对象受到行政处罚的信息,依照《浙江省公共信用信息管理条例》规定,作为不良信息记入信用档案。

  1.核心保护范围,是指名镇、名村(传统村落)、街区等保护规划中确定的应当严格保护、不得擅自改变传统格局和历史风貌的区域。

  2.建设控制地带,是指在核心保护范围以外允许建设,但应当严格控制建筑物、构筑物的高度、体量、色彩等要素的区域。

  3.历史环境要素,是指古树名木、古道、古桥、古井、古码头、陡门、驳岸、石板路等反映历史风貌的人工或自然环境要素。

  4.“一核、一带、双网、三片区”的定义,“一核”指瑞安历史城区;“一带”指飞云江文化带;“双网”指以历史城区为核心辐射市域的路网和水网;“三片区”指西部传统村落与自然景观保护区、中部东源木活字文化-圣井山文化保护区、东部林垟湿地文化-塘河文化保护区。

  本办法自2026年11月20日起施行。《瑞安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瑞安市历史文化街区和历史建筑保护暂行办法的通知》(瑞政发〔2006〕27号)同时废止。本办法施行前已依法受理或批准的历史建筑修缮等事项,继续按照原规定执行。依据《瑞安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瑞安市历史文化街区和历史建筑保护暂行办法的通知》(瑞政发〔2006〕27号)已认定的历史文化街区和历史建筑,自本办法施行之日起自动纳入本办法保护名录,按照本办法规定管理。

  本办法自施行之日起有效期5年。有效期届满前6个月,市住建局应当会同市文化和广电旅游体育局组织评估,根据评估情况重新发布或修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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