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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物安全重于泰山

2026-01-13 16:43:49

  习近平总书记曾指出,要把凝结着中华民族传统文化的文物保护好、管理好,让历史说话,让文物说话。在传承祖先的成就和光荣、增强民族自尊和自信的同时,谨记历史的挫折和教训,以少走弯路、更好前进。

  文物是历史的见证,是文明的瑰宝,承载着民族的根脉与记忆。“两节”将至,节庆氛围渐浓,但文物安全容不得丝毫松懈。为守护珍贵文化遗产,筑牢安全防线、文物建筑内不准私拉乱接电线。不得使用电热器具和大功率用电器具。

文物安全重于泰山(图1)

文物安全重于泰山(图2)

  不可移动文物包括:古文化遗址、古墓葬、古建筑、石窟寺和石刻、壁画、近现代重要史迹、代表性建筑等。按其价值分为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省级文物保护单位、市级文物保护单位、区(县)级文物保护单位。尚未核定公布为文物保护单位的不可移动文物,由县级人民政府文物行政部门予以登记公布。(《文物保护法》第3条、第13条)

  可移动文物包括:历史上各时代重要实物、艺术品、文献、手稿、图书资料、代表性实物等可移动珍贵文物和一般文物,其中珍贵文物分为一级文物、二级文物、三级文物。(《文物保护法》第3条)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都有依法保护文物的义务,并享有劝止、检举和控告违反文物保护法律法规行为的权利。(《文物保护法》第7条)

  (一)具有历史、艺术、科学价值的古文化遗址、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下列文物古墓葬、古建筑、石窟寺和石刻、壁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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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与重大历史事件、革命运动或者著名人物有关的以及具有重要纪念意义、教育意义或者史料价值的近代现代重要史迹、实物、代表性建筑;

  (四)历史上各时代重要的文献资料以及具有历史、艺术、科学价值的手稿和图书资料等;

  (五)反映历史上各时代、各民族社会制度、社会生产、社会生活的代表性实物。(《文物保护法》第2条)

  属于集体所有和私人所有的纪念建筑物、古建筑和祖传文物以及依法取得的其它文物,其所有权受法律保护。(《文物保护法》第6条)

  各级文物保护单位划定有必要的保护范围,并根据需要在文物保护单位的保护范围外画出一定的建设控制地带。在文物保护单位的建设控制地带内进行建设工程,不得破坏文物保护单位的历史风貌;工程设计方案应当根据文物保护单位的级别,经相应的文物行政部门同意后,报城乡建设规划部门批准。(《文物保护法》第15、18条;实施条例第13条)

  文物保护单位的保护范围内不得进行其他建设工程或者爆破、钻探、挖掘等作业。因特殊情况需在文物保护单位的保护范围内进行其他建设工程或者爆破、钻探、挖掘等作业的,必须保证文物保护单位的安全,并经核定公布该文物保护单位的人民政府批准,在批准前应征得上一级人民政府文物行政部门同意。(《文物保护法》第17条)

  (四)擅自进行爆破、钻探、挖掘等作业或者栽植、移植大型乔木和修建构筑物;

  文物管理单位要加强巡查值守,完善消防设施,开展安全隐患排查;如发现违规燃放烟花爆竹、在文物建筑内使用明火等危险行为,及时向文物部门或公安机关举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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